

第一條 定義
本條款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資料」:指台達經由其官方網站或指定之其他官方管道所提供之軟體或文件,包含原始碼、目的碼、可執行檔、程式庫、設定檔、模型權重與參數、資料集、應用程式介面(API)、隨附文件,及台達後續提供之更新、升級、修補、熱修復與功能增強版本。
二、「使用者」:指下載、安裝或以任何方式使用該資料之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及其所屬人員。
三、「台達自有部分」:指該資料中由台達自行開發,或台達享有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部分,包括但不限於台達之程式碼、編譯後之二進位檔、安裝程式、模型權重、訓練或微調資料、設定檔、圖形介面設計、文件及台達標識。
四、「開源元件」:指該資料所含由第三人開發並依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例如 GNU GPL、LGPL、Apache License 2.0、MIT、BSD 等)授權之元件。
五、「官方管道」:指台達官方網站及台達於官方網站上明示公告之其他發布管道。
六、「回饋」:指使用者向台達提供之任何建議、意見、構想、需求、程式碼或技術資訊,但不包括個人資料。
七、「台達標識」:指台達之商標、服務標章、標識、產品名稱或網站名稱。
第二條 授權範圍
使用者僅得為合法的內部使用目的使用該資料。授權範圍如下:
一、地域:本授權為全球性授權,惟使用者仍應遵守其所在地、使用地及該資料提供地之適用法令,並受第四條及第五條各項限制之拘束。
二、子公司與關係企業:使用者為法人或其他組織者,得使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表決權股份逾百分之五十之子公司,及受同一最終母公司控制之其他關係企業,於相同之合法內部使用目的範圍內使用該資料。該等子公司或關係企業之行為視為使用者本人之行為,使用者應與其負同一責任;其喪失前開控制或從屬關係時,該使用權利即同時終止。
三、授權性質:該資料係「授權」使用而非「出售」,並以無償方式提供。本授權為非專屬、不可轉讓、不可再授權且得撤回。除本條款明示授予者外,台達保留對該資料之一切權利,未明示授予之權利不得以默示、禁反言或其他方式推定為已授予。
四、版本差異:台達得就該資料之不同版本或不同使用者類型,於官方網站另行公告適用範圍不同之授權條件,該等公告構成本條款之一部分。
第三條 開源元件與第三方元件
一、該資料可能含有開源元件。各開源元件之使用、重製、修改及散布,悉依其各自之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及著作權聲明辦理。使用者應遵守各開源元件所適用之授權條款與著作權聲明。
二、第二條所定授權範圍、第四條及第五條所定之使用限制,僅適用於台達自有部分,不適用於開源元件;如本條款之約定與開源元件之授權條款有所牴觸者,於該牴觸範圍內,以該開放原始碼授權條款優先適用。
三、該資料可能含有第三方軟體、非開源元件或介接第三方服務。使用者應自行閱讀並確認各該第三方條款之內容;台達不就第三方軟體或服務之功能、品質、可用性或合法性負責,亦不因本條款而擴大或變更第三方所提供之權利。
四、使用者就該等第三方軟體或服務之使用、重製、修改及散布,除本條款外,並應遵守各該第三方之授權條款、最終用戶授權合約或服務條款;各該條款與本條款牴觸者,於該牴觸範圍內,就該第三方軟體部分優先適用各該第三方之條款。
五、使用者違反開源元件或第三方授權條款所生之一切責任,由使用者自行負擔,並應使台達免於因此所受之任何請求與損害。
第四條 使用限制
除本條款明示允許、第三條第二項所定情形,或適用法令明文不得限制者外,使用者不得自行或允許、協助、引誘第三人為下列行為(本條僅適用於台達自有部分,就開源元件依第三條處理):
一、對該資料為反向工程、反編譯、反組譯、解密破解,或以其他方式探求其原始碼、演算法或營業秘密。
二、規避、破解或停用台達為控制存取、驗證授權、確保完整性或防止濫用所設之技術措施,或建置、散布用於上開目的之替代方案。
三、移除、變更、遮蔽或使人難以辨識該資料所含之著作權聲明、商標、授權標示、浮水印、來源標示或其他權利標示。
四、將該資料出售、出租、出借、轉授權、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或以該資料或其功能之利益,透過時間分享、服務櫃台、代管、代客操作或其他安排提供予第三人,藉以收取對價。
五、未經台達事前書面同意,將該資料之效能評比、壓力測試、安全性測試或競爭分析結果對外公開發表。
六、以開發、訓練或改良與該資料具實質競爭關係之產品或服務為目的,或為其他對台達商業上顯失公平之目的,使用該資料。
七、以規避第五條所定禁止用途為目的,而為該資料之拆解、重新包裝、更名或轉散布。
八、對該資料為修改、改作或整合、修改、改作、翻譯、編譯、重構。
第五條 禁止用途
使用者不得將該資料或其衍生作品用於出口、再出口、轉移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予下列任何用途,亦不得自行或允許、協助、引誘第三人為之:
用於武器或軍事用途之研發、製造、測試或使用;
該資料不得用於為俄羅斯、白俄羅斯、伊朗、北韓、敘利亞、古巴或其他根據適用國際法被指定為全面禁運之國家或地區之利益;
其他根據適用法令被禁止之用途。
如有合理理由相信第三方之使用將違反上述限制,使用者不得向其提供該資料。
第六條 使用者之聲明與保證
一、使用者聲明並保證:(一)具備完全行為能力及締結本條款之權限;(二)不屬於任何適用之出口管制或經濟制裁清單所列之受限制對象,亦非受該等清單所列對象所控制;(三)其對該資料之使用符合本條款及一切適用法令。
二、使用者應就其員工、承攬人、代理人及經其提供該資料之任何第三人之行為,與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
三、使用者如係代表法人或其他組織接受本條款,聲明並保證已獲得該法人或組織之充分授權,使其受本條款之拘束。
第七條 更新、變更與強制更新
一、台達得隨時自行決定修改該資料,或移除、停用其部分功能或元件。
二、為維護資通安全、修補重大漏洞或遵循法令要求,台達得對該資料進行強制更新,並得以接受該等更新作為繼續使用該資料之條件。
三、本條款本身不賦予使用者於未來任何時點取得更新、升級或新版本之權利。
第八條 安全通報與必要處置
一、使用者如發現該資料之安全漏洞,應循台達公告之通報管道通報台達,並於台達完成修補或雙方另行約定之合理期間內,不得對外公開該漏洞之細節或可利用之攻擊程式碼。
二、為避免使用者遭受重大損害,台達得於必要範圍內採取包括發布安全公告、暫停該資料特定功能或相關服務等處置。
第九條 合規查核
一、使用者如為法人或其他組織,台達得於合理必要範圍內,要求其提供與該資料使用相關之資訊(例如部署數量、版本、使用態樣),以驗證其是否遵守本條款。
二、使用者未於台達指定之合理期間內提供所要求之資訊者,構成本條款之重大違反。
三、台達查獲不合規情事者,得請求使用者立即改正、取得並支付相應之授權,並賠償台達因此所生之損害、損失及費用;於完全改正前,台達得不經事前通知暫停或終止使用者對該資料及相關服務之存取。
第十條 資料蒐集與個人資料保護
一、該資料於運作過程中可能蒐集與使用情形、安裝環境及錯誤事件相關之資訊。台達蒐集、處理及利用該等資訊之目的、類別、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悉依台達公告之隱私權政策辦理。
二、使用者如利用該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係該等個人資料之獨立蒐集者或處理者,應自行確認並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適用法令之要求。台達依本條款授予使用者之權利,不表示使用者已取得處理任何個人資料之合法權源。
第十一條 智慧財產權
該資料(開源元件除外)之一切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均屬台達或其授權人所有。使用者取得、持有或使用該資料,不生任何智慧財產權移轉之效果。
第十二條 回饋
就使用者向台達提供之回饋,使用者同意:一、該等回饋不含機密或專有資訊;二、台達就回饋不負任何明示或默示之保密義務;三、台達得自行決定於任何目的、任何地域使用、修改或揭露該回饋;四、台達不因此對使用者負擔任何義務,亦不負任何補償或報酬之責任。
第十三條 商標與品牌
一、除合理使用外,非經台達事前書面同意,使用者不得使用台達標識。
二、使用者不得以台達標識單獨或結合他字,於任何國家或地區申請商標或其他權利之註冊,亦不得向他人明示或暗示其享有展示、使用或處分台達標識之權利。
三、使用者不得使用足以使人誤認其與台達間存在合作、認可、贊助或其他關係之名稱、標識或表示。
第十四條 保密
對於因該資料所知悉之台達機密資訊(包括但不限於以任何形式呈現之營業秘密、未公開之技術資訊及原始碼),使用者負有保密義務,非經台達事前書面同意,不得洩漏予第三人,並應採取合理措施防止第三人知悉。
第十五條 無擔保聲明
一、該資料係以「現狀(“AS IS”)」之狀態提供,含一切既有瑕疵。
二、於適用法令允許之最大範圍內,台達及其授權人不就該資料為任何明示、默示或法定之擔保或保證,包括但不限於適銷性、特定用途之適用性、所有權、不侵害他人權利,或因交易過程、履約慣例或商業習慣所生之擔保。
三、台達不擔保該資料無錯誤、無病毒或其他瑕疵,亦不擔保其運作不中斷、符合使用者之特定需求,或任何錯誤將被修正;亦不就其所產出結果之正確性、完整性或可靠性為任何擔保。
第十六條 責任限制
一、使用者應自行採取適當之資料安全、資料備份與災難復原措施。
二、於適用法令允許之最大範圍內,台達及其授權人就因本條款、該資料或無法使用該資料所生之任何間接、附帶、特殊、懲罰性或衍生性損害(包括但不限於收入損失、利潤損失、預期節約損失、業務損失、機會損失、商譽或聲譽損失、資料或資訊之滅失),不負賠償責任,不問其請求權基礎為契約、侵權行為(含過失)、無過失責任或其他,亦不問台達是否已被告知該等損害發生之可能性。
三、於適用法令允許之最大範圍內,台達就本條款不負任何責任。
第十七條 賠償
台達如因使用者違反本條款、違反任何適用法令或侵害第三人權利,而遭受任何請求、主張、訴訟或行政程序時,使用者應自費為台達及其關係企業、董事、經理人、受僱人、代理人及授權人進行防禦,並賠償其因此所生之一切損失、損害、責任及費用(包括合理之律師費及訴訟費用)。
第十八條 政府使用者
該資料及其文件均屬商業性電腦軟體及商業性電腦軟體文件。政府機關或其承包商取得該資料者,其所得之權利與其他一般最終用戶相同,並受本條款之拘束。
第十九條 終止
如違反本條款,台達得即時終止授權而無須另行通知。
第二十條 終止之效果與存續條款
一、本條款終止後,使用者應立即停止使用該資料,並刪除、銷毀該資料及其全部重製物與元件;經台達要求者,應以書面確認已完成刪除。
二、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之約定,於本條款終止後仍繼續有效。
第二十一條 條款之修訂
一、台達得隨時修訂本條款,並將修訂後之版本公告於官方網站;修訂自公告之日或修訂版本所載之生效日起生效。
二、使用者於修訂生效後繼續使用該資料者,視為完全且不可撤銷地同意修訂後之全部約定。如不同意修訂內容,應停止使用並刪除該資料。
第二十二條 轉讓
一、非經台達事前書面同意,使用者不得將本條款所生之權利義務之全部或一部讓與、移轉或以其他方式處分予第三人;違反者,其讓與或移轉不生效力。
二、台達得將本條款所生之權利義務讓與其關係企業或概括承受台達相關營業之第三人。
第二十三條 不可抗力
因天災、戰爭、動亂、疫病、政府命令、電力或網路中斷、第三方服務中斷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台達之事由,致台達未能履行或遲延履行本條款所定義務者,台達不負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 可分性
本條款之任一約定,如經有管轄權之法院認定為無效、違法或不可執行者,該部分應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予以排除,或以最接近雙方真意且合法有效之約定取代之,其餘約定仍繼續有效並具拘束力。
第二十五條 無默示放棄
台達遲延或未行使本條款所定之任何權利、權力或救濟,不構成對該權利、權力或救濟之放棄;任何單次或部分之行使,亦不妨礙其後或其他權利、權力或救濟之行使。
第二十六條 完整合意
本條款(含台達官方網站所公告並構成本條款一部分之附件、政策及公告)構成使用者與台達間就該資料之完整合意,並取代雙方先前及同時所為之一切口頭或書面之理解與約定。
第二十七條 通知
台達對使用者所為之通知,得以公告於官方網站、於軟體內顯示訊息,或寄送至使用者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位址等方式為之,於發出時視為送達。
第二十八條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條款受台達註冊地之法律所管轄並依其解釋。
第二十九條 語言版本
本條款以繁體中文版本為準。台達如提供其他語言之譯本,僅供參考;各版本文義有歧異時,概以繁體中文版本為準。